分公司注销后,之前的合同问题怎么处理?

4个月前 (08-25 08:15)阅读28回复0
北京小莫
北京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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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之前的合同由公司负责。

清算的时候北京公司还不付应付款的,你们的公司或者清算小组可以起诉北京公司,要求付款。如果开始清算破产,按照法律规定,北京公司必须把钱给你们公司

补偿7个月工资,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所有津贴、补贴)做补偿标准
单位关闭属于合法解雇,按法律规定就是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再多的补偿自己和单位协商,只要单位补偿标准不低于上面就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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