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与注销没有直接关联,凡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注销手续的,可不用报送年度报告。反之,则需要报送年度报告。备注:完成注销手续是指取得《准予注销通知书》,而不是提交企业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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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与注销没有直接关联,凡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注销手续的,可不用报送年度报告。反之,则需要报送年度报告。备注:完成注销手续是指取得《准予注销通知书》,而不是提交企业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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