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申请人委托的相关证明;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未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北京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准备以下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即可: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 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清模碰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 经营场地证明;
4. 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有哪些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相同。北京也不例外。其实最重要的是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寄等方式向工商局提交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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