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需要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的部分,以超过部分的数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北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超过其三倍的部分为300000-85032×3=44904元,再计算相当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44904÷12-3500=242元,最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数,即242×3%×12=87.12元。
工厂变更老板,工伤伤残人员还未得到赔偿,怎么办?是找原老板还是新老板?
1、工厂变更老板,工伤伤残人员还未得到赔偿,由接手的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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