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签字,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签字或者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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