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楼主的问题字面上我理解是这5%的小股东既不以同等条件购买,也不同意他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既然新股东已经加入,就说明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加入了,他5%签字不签字,不影响股权转让后的事宜,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4条明确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33条,只要公司股东名册变了,直接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就行了。只要你们的决议是符合程序的,名册也变更了,他们爱签字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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