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股权调整比例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股权变动,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股权调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6、 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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