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险公司注销,保险公司有权利给车主私自注销案件吗

3个月前 (09-20 06:15)阅读30回复0
小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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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就是放弃保险公司对事故中的财产损失的赔付,不用保险公司赔广州保险公司注销。撤销本次案件,不做出险记录。
如果被保险车辆觉得理赔不必要,就一定要撤销案件也就是报案注销。
注销后就没有理赔报案的记录,就不会影响下次续期车险保险费的优惠。

养老保险的账户可以转回来与现在的缴费接续。以你的条件不能注销。

参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

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

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

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编码

地税登记证号码

所属区

法人姓名等

股东姓名
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单位性质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

使用

,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

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

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

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生年月
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 最早 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职工身份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参加工作日期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法定退休日期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函件复印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3)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

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

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

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如原单位已不存在,也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手续及所需材料同上。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

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

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延续

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

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

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

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

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

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

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

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

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

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注:( 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

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7%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

、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

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

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 5 元 / 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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