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易注销
一、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广州公司简易注销: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起征点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二、办理时应带上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税务局窗口受理完成后,即可取得《清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完成。
简易注销45天后怎么办
简易注销45天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即可。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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