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营业执照分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广州海珠工商办理,以窗口办理为例: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在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预约时间到窗口办理;
2、【取号】,凭预约人身份证原件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取号;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5、【打照】,根据审批内容,市工商局打印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核准通知书;
6、【领照】,委托代理人根据之前预约的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营业执照(代表处登记证等)正副本及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咨询、查询、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根据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表格中的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应配合工作,包括按要求补正补齐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1、联营企业;
2、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4、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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