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办理现有个体工商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再办理新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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