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即将注销,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我应怎么办?到劳动局去怎么走程序?
公司即将注销,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我应怎么办?到劳动局去怎么走程序?
第一,一般合同是不会规定工作地点,这很正常 第二,对于你的工作调动,是你和公司双方协商的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 1、公司尊重你的意见,保留现在情况不动 2、你服从公司的决定,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3、双方未能协调到位,最终不欢而散也有 虽然,名义上说公司是会尊重员工意见的,但有些潜规则你是懂的,有时这只是说说的而已 第三,续签的话,员工有优先选择权,公司不续签,需要开具详细理由,不得无理由不续签,你目前的情况不能作为不续签的理由,但公司可能会有其他理由不续签,你自己做好准备 第四,如果你不续签,那相当于你主动离职,是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的。如果你提出续签,但不提出服从调动,公司硬是不和你续签,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开除你,是可以申请补偿的,但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仲裁,会很麻烦
怀孕期间分公司注销,我该如何要求赔偿
单位注销解雇,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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