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最近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你可以得到3个半月的工资补偿。(你入职几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1、在北京公司基本停产后或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无工作可做时,安排其停工,怀孕和哺乳期的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70%的生活补助费,休产假的则为原工资100%。
2、在北京公司尚未注销期间,上述员工哺乳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劳动合同。
3、在北京公司注销后,上述员工无论是怀孕、产期、哺乳期的,或哺乳期满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均终止劳动合同,并比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工龄赔偿金)。
只要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持存在,单位有按月支付员工的社保费用,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支付员工补偿。
如果单位注销,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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