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按下列时限规定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证件及附送资料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办理签收手续;3、自领表之日起七日内,应将填登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送交税务机关审核;4、提交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按下列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其它有关资料。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属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决定文件;增值税一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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