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办理工商登记(小店一般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
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步骤二、取得营业执照以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业登记
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进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进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办事程序
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经营许可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签名盖章后随同以下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3、所需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B、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对无需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要求) ;
C、 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对涉外企业要求);
D、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
E、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F、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G、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临时税务登记
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后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进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
2、办事程序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主动申请登记的若被主管科(所)发现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科(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随同以下证件、资料送回主管科(所)。
3、所需资料
A、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C、《限期改正通知书》
D、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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