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流程图 暂无!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事地点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区县局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相关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股东名称变更:(1)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4)发生姓名或名称变化的股东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变更:(1)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2)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股东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3)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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