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本机构雇员,或代理人员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三)办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提交的部分文件需要由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请认真参阅本告知单。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选择驻在地址的问题:应尽量选择使用纯商业、办公用的地址;避免使用其他用途的地址来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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